根據《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第九條規定,流動性調節系數是根據住房公積金滿足繳存職工資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況而做出的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調整參數。當流動性過剩(貸款利用率低於60%)時,系數為1.2;
流動性正常時(貸款利用率高於60%,低於85%),系數為1;流動性不足時(貸款利用率高於85%低於90%),系數為0.8;流動性緊張時(貸款利用率高於90%),系數為0.6。管理中心應按月向社會公布貸款使用率。
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發生變化,且貸款使用率連續三個月保持在同壹區間時,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執行相應的流動性調節系數。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適用的流動性調節系數,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登記備案時間或者在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轉移登記受理時間為準。
擴展數據:
公積金貸款相關要求的規定:
1.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與借款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反映的現有各類貸款月還款額之和,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以內。
2.公積金貸款期限可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延長後5年以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根據貸款期限長短確定兩個(含)以上貸款申請人。
3.當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貸款申請人可向受委托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受委托銀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與公積金貸款壹致。
廈門公積金網-廈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和廈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