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應屆畢業生的補貼只有:
福建求職創業補貼申請條件:
職業教育畢業年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的下列畢業生,可以申請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
(2)殘疾畢業生;
(3)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
(4)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畢業生(含建檔立卡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畢業生);
(5)特困人群畢業生。
畢業生只能以壹種身份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已經享受求職創業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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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戶廈門也可以享受這些補貼。
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
(1)申報對象
自規定時間(研究生17年7月至6月10,本科生10月26+08年6月165438)起,新引進廈門市轄區內企業(含民辦非企業)、駐廈省屬及市、區(園區)所屬事業單位(。
未在規定期限內(即自介紹之日起壹年內)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
②申報條件
有廈門戶口;
引進時具有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位,或教育部認證的碩士及以上學位,或“雙壹流”建設大學的“壹流大學”或“壹流學科”,或國際公認的世界三大大學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學的全日制本科學歷,其中本科學歷不超過30周歲,碩士不超過35周歲,博士不超過40周歲;
經市組織、人社、教育部門批準,人事關系已在廈門辦理;
申請時已在廈門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且社會保險關系仍在申報單位。
③申請時限
新引進的人才,自引進之日起壹年內,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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