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註冊公司在海南,企業隸屬於鼓勵類產業,就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企業的所得稅。
2、屬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壹個鼓勵類的產業目錄當中所規定的壹些產業,把該產業作為主營業務來經營發展,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達到了企業的收入總額60%及以上,這種企業才算是符合該條件。
同時,企業必須要有實際運營,在海南進行企業機構設立,且要設立在自由貿易港內,進行實地辦公,對企業內的人員、賬務、經營活動等方面要進行壹個比較全面的控制、管理。若是企業不滿足該條件的,是沒有辦法在貿易港內享受到該優惠政策。所以各方面限制還是比較多的。
法律依據:《三亞中央商務區—優惠政策》
1.初次認定的新落戶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根據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按比例給予補助。根據企業運營情況,另設立經營貢獻獎勵、管理人員獎勵、辦公用房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培育企業發展獎勵等。2.放開人才落戶限制、加強人才安居保障(人才公寓、租購房補貼)、完善國際人才管理服務、解決人才子女就學、解決人才配偶就業、加強人才醫療保障、健全人才服務和保障機制等。
3.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三亞設立分支機構,給予壹次性獎勵;鼓勵新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金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給予壹次性獎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其年度新增貸款按比例進行獎勵,對年度新增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給予額外的獎勵;對承接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按保費金額比例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補償獎勵,按涉農險種保費金額比例對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進行獎勵等。
4.母港郵輪航次每航次獎勵10萬元,郵輪遊客人數超過3000人以上的,再獎勵5萬元;訪問港航次分別獎勵10至110萬元/航次不等。
5.對文化產業給予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績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