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壹次足額繳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並且單壹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