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僅限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地等農村土地。只有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登記,才能設立抵押權,未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不允許抵押,但“四荒地”和其他以買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