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法院解封房產有三種方式:
1.保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法院解封。
2.我提出申請,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為妳解封。
3.案件審結後,法院決定解封。
申請解封財產應當提交所需的文件,並如實反映情況和客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擴展數據:
訴訟保全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時撤銷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人出具的擔保。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參考資料: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