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以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第十九條
增值稅負債發生的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