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金融牌照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和牌照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壹)銀監會負責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在其直接監督下;負責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商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銀監局負責以下機構金融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1。轄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分行);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機構(不含分行);5.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市)、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法人機構;7 .當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當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金融機構取得金融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金融機構的介紹信;
(三)取得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