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前重慶江北區法院、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江西尋烏法院已有相關案例,直接扣劃公積金抵債。因此,是否能夠提取公積金抵債需看案件受理法院如何判決或如何執行。
二、相關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相關案例公開報道:
1)《欠錢不還 "老賴"公積金被劃扣五萬余元以抵債》——重慶江北區法院
/kmpj/FaZhiBaoLaoShuJu/127131.html
3)《“老賴”欠錢不還法院判罰公積金抵債》——江西尋烏法院
/xxrb/system/2013/04/22/0123814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