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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不想要房子,有補償嗎?

根據新民法典,婚前財產不計入離婚分配。但婚姻存續期間,離婚時會分割財產。至於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房屋是在取得結婚證(在民政部門登記)之前購買的,則不計入婚姻財產,如果是在取得結婚證之前購買的,則計入婚姻財產。但即使是婚前買房,因為是貸款買的,所以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還貸的款項視為雙方共有,不管對方是否真的承擔。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到這壹點。除了婚前財產公證的部分。壹般來說,離婚時,夫妻雙方平分同壹財產;如果房子是夫妻共有的,那麽女方可以在放棄房子的前提下,向男方要求現金補償。如果是婚內財產,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補償,除非雙方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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