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租賃期限為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賃期內最低租賃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和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對名為融資租賃的合同予以處理,但其實際上並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二條承租人將自有財產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財產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得僅因承租人與出賣人系同壹人而認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