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在保余額。如,某擔保公司1-9月在為5000萬,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為2000萬,那麽9月份的擔保責任余額就是3000萬保金額。
擔保責任余額是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中,截止報告期末尚未清償的貸款。這個指標是壹個時點數,指的是期末的存量。
擔保責任余額其實質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尚未終結的債權余額,通常用作計算擔保公司放大倍數和為單個給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的規制基數。
擴展資料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第十壹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三條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壹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壹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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