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和銀行貸款雖然都屬於融資範疇,但是卻有很大的區別。融資融券擁有的功能幾乎是銀行貸款無法實現的。
首先,融資融券業務,僅限用於融資融券標的交易,無法挪作它用;銀行貸款的用途相對廣泛壹些,但是根據《貸款通則》中規定:不得使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使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也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銀監會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且資金的實際用途與提供的證明或聲明不壹致的,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處以上浮利率的處罰。因此,通過銀行貸款渠道獲得資金並投入證券市場是不可行的。
其次,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券是壹項比較特殊的功能,無法通過銀行貸款等其他融資渠道實現該功能。所謂融券賣出,就是融入標的不是資金,而是特定標的證券,融入標的證券後賣出,從投機的角度看,當標的證券價格下跌以後再買回並歸還融出方,就能從中賺取價差收益。銀行貸款只能融入資金,並不能融入特定的有價證券,因此無法實現這壹功能。
第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是需要抵押品的,抵押品就是證券賬戶裏的資產,賬戶裏的資金和證券都屬於資產範疇,且資產達到50萬以上才能辦理融資融券。至於能夠融到多少資金,與賬戶裏的資產數量和種類有關。就如同在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壹個道理,需要將房產抵押給銀行,至於能從銀行獲得多少貸款,取決於房產的評估價值等多方面因素。需要說明的是,房產、汽車等資產並不能成為融資融券的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