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者賣出證券的保證金不得超過該保證金的可用余額。
可用保證金余額是指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現金、證券市值和浮動盈余折算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平倉融資融券交易占用的保證金及相關利息和費用後的余額。
計算公式為: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覆蓋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價率)+∑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證券金額)×折價率]+∑ [(融資賣出證券金額-融資賣出證券市值)×折價率]-∑融資賣出證券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買入證券比例-∑融資賣出證券市值×
公式中,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場價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是指融資融券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
∑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證券金額)×折算率]和∑ [(融資賣出證券市值-融資賣出證券金額)×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的市值低於融資買入證券的市值或高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的市值時,折算率計算為100%。
參考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