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體的區別壹份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當事人三方簽訂兩份合同,即購買合同和租賃合同。出租方壹方面與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另壹方面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但兩個合同的標的物相同;
2.法律關系客體的區別。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租賃,是借與借物相結合,融物而非融資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有“物”,即設備和運輸。從實現合同的行為來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由貸款人將資金的管理權轉讓給借款人來實現的;
3.租金不同於利息計算。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除了按照合同約定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外,還必須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區間,否則超出部分無效,合同到期壹次性還清本金。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簡單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格、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方的經營費用,以及可獲得的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