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居民戶口的,不屬於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壹,是不能擁有本村的宅基地的;
2,當事人戶口遷移後,原來的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繼續使用,直至損毀滅失為止;
3,當事人可以把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在建築物未損毀前)轉讓給村裏的其他體制內符合條件的成員,收取經濟補償;
4,如果孩子已經損毀或者滅失的,會被村集體統壹收回;
5,當事人具體可咨詢戶口原籍地的相關負責人(村主任等),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二,宅基地:
1,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