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來鎮就業創業的A-F類人才,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具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50%。
二、適用範圍
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單位要求
我市市區的企事業單位。
2.人才要求
A-F類人才,須為2021年1月1日起,首次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首次在鎮江繳納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
三、貸款要求
1.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認定標準為“購置用於申請公積金貸款提高限額的自住商品住房前在市區範圍無不動產登記、有效的商品房網簽記錄和房貸記錄,明確為住房”;
2.所購房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或二手住房《不動產權證》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申請貸款的住房須來鎮就業創業後購買,即購房網簽時間在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之後;
4.申請公積金貸款提高限額的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在我市市區範圍內,包含丹徒區、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和鎮江高新區;
5.公積金貸款限額為各借款人分別計算的貸款限額之和,每戶最高不超過75萬元。
四、審核流程
符合條件的人才取得人才資格憑證—貸款申請人提供人才及貸款材料到公積金中心、委辦銀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委辦銀行放款。
五、《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見》中公積金貸款內容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