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三款的規定,控股股東必須棄權,因此無法形成決議,因此實際上無法提供擔保。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和SASAC《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禁止對外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業務決策。但是,全資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規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麽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它將負責任。
擴展數據:
(1)當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公司擔保權時,法院壹般不承認該權利。
(2)即使公司具有明文規定的權力,如果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權限只是來自公司章程的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目的或公司的主要業務,法院可以要求僅允許公司在與公司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中作為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也不限於只有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然而,法院仍可能要求該公司從其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然後才能擔任擔保人。
(4)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壹般限制董事會對外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未經股東大會批準,壹般不能對外借款或充當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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