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貸款合同中從資金的流動方面來理解更容易些,資金的流入方(借款方)是借方,資金的流出方(放貸方)是貸方。日常生活中的借款合同,借方貸方意義壹樣。
壹、貸款合同的定義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二、貸款合同的用途
1、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2、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三、貸款合同的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
1、首先,禁止性規範,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壹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
2、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
3、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
4、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