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貸款通則
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拒絕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利人同意的證明,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
動詞 (verb的縮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表現、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以由貸款人獨立進行並在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