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當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壹)取得的收入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管理措施或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
四、本通知自2011起執行。
其他補貼待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1。財政性資金(壹)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償還本金的以外,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可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所謂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作為投資者向企業投資並根據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因此,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要並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