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制消費者的住所,不得限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供應商和售後服務者,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和召回由供應商承擔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代為提供車輛登記等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壹條保險合同應當協商訂立,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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