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資金發放前,貸款人應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貸款人應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3)受貸款人委托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
並授權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委托付款完成後,貸款人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並收集和保存相關憑證。
(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借款人自主支付主要包括:①借款人無法提前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②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3)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