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代表真理;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生效,按規定辦理。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既然條件滿足,附終止條件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條件成就提升不當,視為條件失敗。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期限。有生效日期的合同自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自期限屆滿之日起,附有終止期限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