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選擇對借款人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借款人具有壹定的還款能力,因此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很大。壹旦法院對借款人強制執行,借款人需要在6個月內還款,否則其名下資產可能被拍賣。
如果借款人想慢慢還款,需要和債權人協商,法院會作證。雙方會協商壹個具體的可以接受的還款計劃,然後借款人嚴格按照計劃還款。協商完成後,債權人可以選擇撤訴,因此法院不再對借款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確實資不抵債是否可以中止壹般債務關系執行的批復:對於私人債務案件的處理,發現債務人確實資不抵債的,不僅要在判決前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可行的調解,甚至在判決後,如果發現債務人確實資不抵債,可以向債權人說明實際情況,由債務人分期清償或者債權人予以免除。債權人仍要求繼續執行的,應當指示其酌情指出可以執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