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具體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向銀行借款,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借款人死亡後,作為配偶,有義務繼續還錢。但是,如果所借的錢不是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的,而且活著的壹方能夠證明自己並不知道這筆借款,而且這筆借款完全用在了與自己無關的地方,那麽這筆借款就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相應地,也就不需要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比如夫妻壹方私下去銀行借錢,然後用於賭博。除了夫妻關系,子女不是共同債務人,所以子女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除非孩子在貸款時作為債務擔保人或者共同債務人,這種情況下,孩子需要繼續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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