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機構收取逾期罰息和滯納金。
2.貸款機構的托收。
3.貸款機構通知的借款人聯系人。
4.長期不還欠款,會被放貸機構起訴到法院。
5、個人信用不誠信。
民法
第六百七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8條規定,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可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