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法律規定,借條的法定訴訟時效為3年。對於已註明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之日起計算。欠條未註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計算。
如果您沒有在上述期限內主張您的權利,您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