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2.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造成的欠條、勞務造成的欠條、企業承包造成的欠條、損害賠償造成的欠條等等。
3、人民法院審查適用法律的合法性不同。
二、寫借條的正確方法是什麽?
(1)標題。借據的標題壹般由語言名稱組成,即在正文的頂部和中間用較大的字體寫“借據”二字。有的人在這個位置寫“暫欠”或“現欠”等字樣作為標題,但這個標題的正文寫在下壹行的頂框裏。
(2)正文。借條的主體要寫下什麽人或單位欠了什麽,欠了什麽東西,欠了多少,並註明還款日期。
(3)簽名。簽名時應附上被欠單位名稱和經辦人個人簽名,個人出具的借條應附上被欠方個人姓名。與此同時,簽署債務的日期。單位要蓋公章,個人要蓋私章。
三。寫借條的註意事項
1.借條是支付或索要欠款的憑證,所以寫借條時不要亂塗亂畫。同時,白條要好好保存,防止丟失。
2.借據是人們日常交往中的壹種借款憑證,壹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必要的時候可以走壹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後患。
3.借據必須清晰可辨,不能塗改。如需變更,變更方應在變更處加蓋公章(私章)或個人簽名。
法律依據:
民法
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