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地做法不壹,壹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就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及提取條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只有職工因發生住房消費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才能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