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當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1.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二、貸款用途為股權投資。?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具有合法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五、未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六、互相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