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為老賴,與具體欠款金額無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列入失信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後果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也可以限制失信者的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