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我公司)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從X人(X公司)處購買XXXX,涉及貨款共計XXXXX元,已支付X元,尚欠XX元。我保證在X年X月X日前付清所有款項..
債務人:
借款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67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68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法典》第670條規定,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