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89〕公(知)字第30號)嚴禁地方公安機關不幹預經濟糾紛案件,更不用說從中漁利。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非法抓人的通告》(1992年4月25日)再次重申,公安不能介入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
但被抓就意味著被抓,這就有轉化的問題:壹是涉嫌詐騙或合同詐騙;第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的,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不付款說明這是民事糾紛,會以民事糾紛處理;根據民法通則,民事糾紛只能由法院確認,法院審理後根據實際情況執行,不會采取羈押、更不用說判刑;?
貨款是正常的經貿往來。如果債務人(債務人)不涉及詐騙,法院起訴後才能強制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