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後,就進入合同簽訂階段。自然就提出了誰來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壹般來說,誰起草文本,誰就主動。
起草合同文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可以結合談判的準備工作進行闡述。比如擬定談判方案時,確定的談判要點其實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2.明確合同雙方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了解對方的法律身份和權限範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
很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違約責任。這樣無形中就相當於解除了雙方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者降低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壹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非常模糊和籠統,即使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4.合同中的條款是具體的、詳細的和壹致的。
過於籠統的合同條款不利於合同的履行。同時,我們也應該註意到,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用說自相矛盾。
5.盡量在我們這裏舉行合同的簽字或簽約儀式。
對於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盡量在我國舉行合同締結或簽字函。因為簽約地往往決定采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合同中的爭議。根據國際法壹般原則,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應采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壹旦發生爭議,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據合同訂立地國家的法律進行判決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