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貸款中途不想貸,如果還未簽訂貸款合同,這時候不想貸了不算違約。而已經簽訂了貸款合同,不想貸了就屬於違約行為,用戶必須支付壹定的違約金才可以解除貸款合同。用戶在申請貸款之前,壹定要考慮清楚自己是否需要貸款,盡量不要在貸款期間撤銷申請。另外,貸款簽訂了合同後,如果貸款機構沒有放款,那麽屬於貸款機構違約,這時候貸款合同會自動解除,並且不算用戶違約。違約金額度可以設置為具體數額,也可以設置為計算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方法,但是不管采用那種方法,都應該根據違約情況來確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過分高於損失的標準是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故為增強違約金條款的威懾力,可以根據違約情況,適當增加違約金的金額。如果銀行貸款審批已通過,通知前去銀行辦理貸款簽約手續,並且也簽了正式的貸款合同,銀行也出具了貸款收據,這種情況下,已經貸了款,就需要按合同規定走。如果只是銀行貸款審批通過,沒去辦理貸款簽約手續,銀行也沒有出具貸款收具,則這筆貸款沒有產生。不存在違約金。所以簽訂貸款合同後放棄貸款是要付違約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