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損耗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政策明確規定整車“三包”為2年或40000公裏,以先達到為準。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應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在整車和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辦理修理。由“三包”憑證上明示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修理。 第三,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同壹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累計更換2次後,仍無法使用,應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四,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關鍵零件同壹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時間超過35個工作日,為消費者調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其“三包”期重新計算。 第五,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不能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占用時間超過3個工作日的,從早到晚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者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費用補償。 第六,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按發票價格壹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者應當按合同約定壹次退清貨款),但應減去消費者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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