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貸業務的特殊性意味著綠色信貸政策需要公眾監督。政府和銀行不僅應披露與環境和社會影響相關的信息,還應提供各種條件,包括信息披露、必要的資金和真正平等對話的機制。
“綠色信貸”的推出提高了企業貸款的門檻。在信貸活動中,符合環境檢測標準、汙染治理效果和生態保護是信貸審批的重要前提。經濟杠桿可以引導環保,經濟杠桿可以使企業將汙染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前處理而不是後處理汙染,這顯然是行政手段無法實現的。商業銀行通過差異化定價,將資金引導到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行業和企業,可以有效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強化了銀行控制風險的能力,為積極推廣綠色信貸創造了條件,也有利於擺脫過去長期困擾的“不良貸款”和“休眠賬戶”的陰影,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