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對外借款收取利息時,應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
2、非企業集團單位間無償借款,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3.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無償借款免征增值稅;
4.統借統還業務中,利息不超過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的,免征增值稅;超出部分繳納增值稅;
5.借貸雙方應簽訂協議,明確金額、時間和利率等條款。
企業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1.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在壹定條件下,企業之間的貸款利息可以作為稅前費用扣除,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2.利息收入的征稅:對於貸款企業來說,收取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征收:企業之間簽訂借款合同時,應按照合同金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印花稅;
4.借款合同的合規性:借款合同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其稅務處理的合法性;
5.關聯交易監管:如果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貸款利率應符合市場化原則,避免被認定為轉移利潤;
6.提取風險準備金:在某些情況下,貸款企業可能需要提取風險準備金以應對借款可能產生的壞賬風險。
綜上所述,企業間借款涉及多方面的稅務處理:對外借款及利息支出需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非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視同應繳納銷售增值稅,企業集團內無償借款免征;統借統還業務利息不超過金融機構標準的,免征增值稅,超出部分征稅;借款人和貸款人必須簽訂條款明確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外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