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入賬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憑證。所以,企業間相互拆借產生的利息應該開具發票。企業間的借款利息,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企業可以根據收到的發票的金額做如下會計分錄進行處理,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等。企業間的無息借款是否需要繳納稅款需要區分關聯方之間的關系。如果是普通關聯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則需要照章納稅。所謂普通的關聯關系是指公司對其他公司通過投資或業務往來等方式有重大影響,但不能控制。這種公司間的無息借款應按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費用,並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可以扣除,不必再做納稅調整。但如果計算利息時所用的利率與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異常,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是集團型的關聯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實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