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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借給他人,是否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甲公司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暫借給乙公司2個月。B公司到期按約定(不計利息)向A公司返還500萬元,B公司實際未向A公司支付利息..請問,這種情況下,A公司是否應該調整相應的財務費用?如果企業沒有調整,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責令企業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答:關於將銀行貸款無償轉讓給他人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借給他人,本質上是壹種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移給他人的行業。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核定其借貸收入,就營業稅暫行條例而言,按照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甲公司將銀行貸款無償轉讓給乙公司,支付的利息與收入無關,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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