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擴展數據
企業向關聯企業或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抵扣部分不能超過負債資本比率。
債務資本比率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原則上不得在稅前扣除。債務資本比率超過規定標準時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占關聯方總利息的比例在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