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答辯期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等方式做好庭前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