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a)情況已經改變的客觀事實;
(二)合同訂立後、履行完畢前發生的情況變化;
(3)情勢變更是非自願的,即情勢變更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具有雖經當事人努力仍不能有效控制的性質,且這種變更不能歸因於第三人的行為;
(4)情況變化的不可預測性,即情況的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五)在履行合同中有嚴重不利條件的。情況發生變化後,如果履行原合同,壹方的利益將明顯處於劣勢,而且這種劣勢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交易風險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