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女人可能覺得房子是結婚前老公買的,不在自己名下,跟自己關系不大,所以不想壹起還貸,怕離婚後人財兩空。我覺得這有點杞人憂天。就算有壹天我住不下了,離婚了,那麽* * *還貸的部分還是可以分的,房子相應的增值部分也是可以分的,這是有法律保障的。
如果房子是婚後的財產,那麽在那種情況下,不管房產證上有沒有自己的名字,房子都是夫妻的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相應的債務也由* * * *共同承擔。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理由區別還款,這在情感和理智上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兩個人感情很好,應該不會對房子不滿意。跟夫妻雙方商量壹下就好,不要壹意孤行。
現在很多夫妻都有自己的工作,房子都是同貸同還,這是非常正常的。我和老公結婚後買了房子,我出的錢比較多,因為老公的收入只有我的三分之壹,家裏的大部分開銷都是我負責。我們壹起經營婚姻,沒覺得有什麽不對。如果壹切都分的那麽清楚,那就是名義上的情侶,這樣的關系總比早點結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