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享有針對債務人財產中設立擔保的特定物品的優先受償權。由於此種債權以債務人的特定物為清償保障,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在破產法程序中構成別除權,仍可以不受破產程序限制優先清償,自然也就不屬於破產債權。只有在擔保物價款不足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才可以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
2根據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的有關規定,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我國《破產法》第30條也明確的規定,只有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才屬於破產債權。所以,從時間上看,宏大、萬達、華天公司的貸款屬於破產債權。
3破產財產為6000萬。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後,成為破產財產。《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勞動債務。也就是破產人所欠的職工工資,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所欠的應劃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補助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款規定之外額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繳的稅款。
(3)普通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