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法》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對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的審計和檢查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第七十壹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