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貧困證明需要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章。其中,有效公章為: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民政局。城鎮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社區的公章。註意,村民委員會公章和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上盡量不要有兩個以上的公章。
3.貧困證明中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需要材料紙或稿紙,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寫字無效。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