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他人、隱瞞事實的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客觀上講,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是壹種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但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以欺詐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