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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還清騙取貸款罪

法律分析:所謂騙貸,主要是指貸款時提供虛假信息。如果貸款在金融機構調查之前就還清了,壹般來說銀行不會調查,逾期了,只要還清了就不會調查。銀行只有在多次催款後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才會采取法律手段。其在銀行啟動法律程序後或判決前還清貸款的,可以請求從輕判決。壹般來說,法院的判決會比較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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